经查,你作为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中生态”)时任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爱人于秀美于2022年1月12日买入冠中生态股票4,200股,金额106,218元,又于2022年2月17日卖出冠中生态股票4,200股,金额108,024元。
你爱人于秀美将持有的冠中生态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买卖,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法令法规。鉴于买卖数量及金额较少,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细微,我局决议对你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入罗致经验,加强自己及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证券法令和法规学习,严厉标准股票买卖行为,根绝此类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再次发生,于3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陈述。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